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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千个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2020/6/15 9:03:56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法律基础。

法律一千个考点: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指能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基本特征:(1)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2)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3)它必须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1)一般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所必需的共同要件,具体包括:
①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指进行意思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的民事主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②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
③标的。标的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所要达到的民事法律效果。
(2)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是指个别民事法律行为特有的成立要件。例如,实践行为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特别成文条件:要式行为以某种特定形式作为特别成立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件。
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示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含义。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生效与否属于价值判断。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
①一般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一切法律行为生效所必需的共同要件。大致可以概括为:当事人须适格,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标的须确定、合法、妥当:意思表示要真实。
②特别生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是指个别法律行为特有的生效要件。例如,《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因此,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符合时才能生效。
4.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根根《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不能独立实施但却独立实施且未被追认的
(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7)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未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效果,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发生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后果。无效行为的重要特点是自始无效。
5.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民事行为。主要有: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6.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第三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但却独立实施的多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
(3)无权处分行为。
二、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发生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代为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为民事法律行为,并承受法律后果的人,称为被代理人。
其主要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2.代理的种类
代理关系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而产生的,我国《民法通则》根据产生代理关系的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代理的分类。这一分类是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委托代理是公民、法人进行商品交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适用范围最为广泛。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出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法律规定某些社会关系必须适用特定的代理。当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相应的社会关系时,便依法产生了相应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
3.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的义务:(1)代理人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2)代理人必须亲自完成代理事务;(3)必须履行报告义务(4)必须遵守保密义务。
代理权行使的限制: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应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滥用代理权。
4.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
①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为的情况下发生。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和信无权代理人的代理权。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④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
(3)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表见代理成立,订立的合同有效,表见代理中的相对人不享有撤销权:
②本人(被代理人)对相对人(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对本人(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
4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编辑:admin)

标签: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常识,法律公共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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