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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法律基础:法治精神建设与法治国家
2020/6/12 8:52:38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法律基础。

事业编法律基础:法治精神建设与法治国家
一、法治精神的属性研判
“法治精神”的形成,最早可溯源至古希腊(尤其是雅典)城邦政治逐步确立的过程中。当时的法理论和法律实践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法治精神”的相关概念。到了17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将凝结其毕生心血的著作定名为“论法的精神”。该书所揭示的法与政体、风俗习惯乃至气候、种族等因素之间存在的广泛联系,某种意义上更类似于法的本源而并非精神,但与法治精神仍有密切关联。在我国,“法治精神”的明确提出,至少可溯源至1913年。1924年,“法治精神”已被编入教科书。民国初年正值我国思想解放的时期,其间探讨法治精神的作品不在少数,甚至今天我们所研究的关于“法治精神”的许多议题,在当时都已经被讨论过,尽管在结论上会有不同。21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法治精神”这一命题以后,学术界和实务界再次对该命题展开热议,但对于法治精神的内涵与性质的理解各异。(一)法治精神的性质:争鸣及其评析
归纳起来,各类观点大体可被划分为三类。第一类可称为客观价值说。此类观点将法治精神看做蕴含在法治内部的基本价值、原则或核心观念。如卓泽渊指出:“法治精神是法治的思想内核,是法的价值的体现,是法治思考凝聚而成的思想精华,是法治实践必须行的基本原则。”第二类为主观认知说。此类观点将法治精神看做人们的一种主观认知。如韩大元认为:“法治精神既表现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律思维与心理状态,同时也表现在法治环境下形成的社会活力。”他强调的是心理状态、法律意识等主观性认知。张进军认为:“法治精神,主要是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这种观点阐述的也是人们的主观认知。造成上述对立的性质界定的原因,首先在于“精神”这一语词概念具有多意性。如黑格尔所谓的精神是指绝对精神,即整个世界发展变化的一种本源,类似中国传统道家所称的“道”。所有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无非是绝对精神或道的一种展开。而日常用语中所讲的精神则发生了诸多变化。如“会议精神传达”语境下的“精神”,指的是会议的“实质内容”。又如“雷锋精神”语境下的“精神是指雷锋的品质、品性。发扬培养何种精神的“精神”,也是对个人风格、品质的指称。“精神”本身的多义性,必然导致其与“法治”联系在一起后同样会产生多样的理解。其次,中央在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后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精神与理念高度近似,导致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往往被通用,进而使得其差异被弱化。事实上,“法治理念”与“法治精神”两者的关系非常复杂。“理念”也是一个多义词,古今中外对其的定义也大不相同希腊雅典时代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所讨论的“理念”,类似于绝对精神。而近代以来的“理念”,则多指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合乎理性的观念即理念。但关于合乎理性的标准,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总之,理念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法治理念是人们关于法治的理性认识,其本质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由于法治理念的主观性,以及法治精神与之的相近似性,导致许多观点将法治精神也划入主观性范畴。但两者实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这意味着,对法治理念属性的确认,并不意味着对法治精神属性的最终回答。再次,党中央在阐述法治精神的时候,前后也存在细微的变化。如在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语境下,“法治精神”适宜从客观价值来理解。而在“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用法守法的社会氛围”的语境中,“法治精神”似乎又可以被理解为全社会对法治的正确的主观认知。从前后语境来看,上述两类观点的解读都可以成立。最后,在法治的运行中,包含着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环节,并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在立法、执法、司法中,确保法治精神的核心价值在其各环节中得到实现,是其要义。而从守法的角度来看,则应强调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守法意识。全民的法治意识是指向主观价值的,从主观方面理解法治精神也具有意义。为了弥合上述分歧,有学者提出了第三类观点—主客观统一说。该类观点主张,法治精神既包括法治的内在核心价值,同时也包括人们对法治的正确认知、理性的评价、理性的意识。此种说法看似全面,但在同一词语中同时囊括主观性与客观性,会导致无法确定其内涵。概念性质的过度模糊性,将导致法治精神本身的不确定性,甚至形成认识上的冲突。这在理论上存有疑问,在实践中也会导致无所适从或各取所需。
(二)法治精神的辩证内涵
通过判断原则和辩证立场的阐释,将法治精神的核心内容提炼概括为如下六个方面:
1.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
规则治理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涵。法治首先是相对于人治、相对于恣意而言的,相对于掌权者随意进行决策、任性行政或司法而言的。但仅仅只有规则治理又是不够的。规则本身存在好坏之别、良恶之分,亦存在有效无效等多种可能。例如,二战时期的恶法之治,虽然也符合规则治理,但显然背离了法治的基本价值;再如,可操作性很差的立法,也非法治所追求的“治”的目标。因此,规则治理必须通过良法善治来平衡其可能存在的问题。规则治理系属形式法治,而良法善治则是实质法治之要求。形式治理和实质治理的统一,是法治精神的当然内涵,规则治理与良法善治是法治精神的第一要义。
2.自由人权与平等和谐
自由作为法治的基本精神,是因为法治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其可预见性。正因为可预见性的存在,每个人才可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行为。只有存在可选择性才会有自由。因此,法治的精神就是自由的精神。要想获得自由,就必须有法治,没有法治就没有可预见性,有可预见性就没有自由。法治的另一个重要要义是人权。法治本身的产生是基于基本人权。如果不将人作为特定主体,不承认基本人权,就不会有社会契约,因此也就不存在授权控权等问题。法治又反过来保障人权,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任务。因此,自由人权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自由人权是近代法治不可或缺的理念,但也不能绝对化,也必须受到适度节制。它应该受到平等价值的节制。自由不能侵犯别人的权利,否则会导致实质不平等。例如在经济领域,过分强调自由竞争,可能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进而出现实质不平等。因此必然要求有反垄断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制度。过分强调个体人权,可能带来过多的争议和对抗,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因此,在追求自由、保障人权时,应尊重和保障每一个人的自由和人权,于是和谐的价值必然内蕴于其中自由人权和平等和谐相辅相成、相互制约,成为法治精神的又一重要内容。3.官民共治与全民守法
法治要求确立人民的主体地位,所有公权力主体都要受人民监督,但人民也并非全是天使,也有接受治理之义务故而法治要求“官”民共治,全民守法。法治的基本意义是共同遵守法律。法治既是对政府的制约,公民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形成理性的法治,这样的法治也才能持久。
4.积极履责与制约公权
积极履责首先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该积极履行职责,确保相对人和国民的自由安全。关于积极履责是否是法治的要件,以往的研究多予以回避,往往直接承袭西方话语,既以控权限权为始点,又以控权限权为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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