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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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负组织编制城市规划。
(2)制定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面向未来面对现实,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3)制定城市规划的主要原则:①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发展,使城市发展既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又与其总体水平相适应;②服务经济,促进经济发展;③服务社会,促进社会发展;④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⑤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居住条件和环境;⑥珍惜用地,合理用地,保护耕地;⑦城市实体形象体现时代精神、民族特色、地方风格,注重历史文化风貌的保护与发扬;⑧防灾减灾,促进城市安全。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和省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