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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2020/5/26 8:44:51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社会保险种类。

社会保险的种类有哪些-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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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哪些社会保险种类,主要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由于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不同,所设社会保险种类也不尽相同。我国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也称年金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最重要的项目。与其他保险项目相比,它的覆盖面最广,现金流量最大,对劳动者的影响也最为深远。但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高时,不可能把所有老人都包括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内,只有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时,才有可能把养老保险扩展到城乡全体居民。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金必须达到适当水平,并随物价的上升而不断调整;同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提高时,养老保险待遇也要相应提高,以保持老年人的实际待遇不会下降,使他们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二)养老保险的特点
1.由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符合养老保险条件的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达到法定领取养老金条件,可向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用来源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承担,或单位和个人双方共同负担。
3.养老保险具有社会性,享受时间长,费用支出庞大,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失业不可避免。为使失业者及其家庭维持基本生活,保持劳动力再生产,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持社会稳定,建立失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
失业者享受保险待遇一般应满足三个资格条件,即:失业前必须工作或缴纳过一定期限的保险费失业后立即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且本人有求职意愿等。领取失业保险金有一定期限,旨在激励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失业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失业保险由国家通过颁布有关法律,对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资金来源、待遇标准、资格条件、管理机构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以国家法律和行政的强制力保证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
2.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的收缴在大范围内进行,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风险,能够享受失业保险的只是失业的少数人,体现了劳动者之间的互济性。
3.社会性。失业保险的建立,目的是保障整个社会的劳动者在遭受失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以促进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4.福利性。失业保险属于国家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制度,它有利于劳动者在丧失收入的情况下,获得基本的物质帮助和再就业帮助。
三、医疗保险
(一)医疗保险的概念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带来的医疗费用和损失的一种保险制度。医疗保险也是通过预先向受疾病威胁的人收取医疗保险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患病并去医疗机构就诊而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减少病患者的收入损失。根据各国保险和服务范围的不同,社会医疗保险也称疾病保险或健康保险。
(二)医疗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医疗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所有用人单位(主)和个人(员)必须参加。
2.缴费性。医疗保险主要通过用人单位、个人共同缴来筹资。3.权利义务对等。人们必须首先履行缴费义务,然后才能获得享受医疗服务待遇的权利,但缴费水平只与个人的工资收入相关,而与个人年龄和健康状况无关。
4.互助、互济。医疗服务按需(治疗需要)满足,与个人的缴费水平无关,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健康者向患病者转移。四、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过程中因遭受意外伤害或长期接触有毒有害因索引起职业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后,从国家或社会获得补偿和服务的制度。工伤保险遵循“无过失补偿”原则,即不管工伤出于什么原因,不管责任在个人还是企业,受伤者均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无需缴费,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给予资助。这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标志。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经常性补偿和一次性赔偿,还包括医疗服务、休养、康复疗养等内容。除了满足伤残者的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还要尽可能使他们恢复部分劳动能力,重新走上工作岗位,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二)工伤保险的特点
1.强制性。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法律强制对具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必须实行的工伤赔偿,并依照法定项目、标准和方法支付待遇,依照法定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普遍性。工伤保险现在已经成为最广泛的社会保险项目,大多数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普遍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工伤保险。3.赔偿性。即在发生工伤事故以后,无论属于谁的责任,企业均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工伤保险费用不实行分担方式,无论是企业直接支付保险费用或企业缴费投保,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负担费用。
4.福利性。工伤保险待遇优厚,保障项目完备,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
5.互济性。工伤保险通过统筹的基金来分散职业风险,以缓解企业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因职业不同而承受的不同压力,发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的功能。
6.效益性。工伤保险的目的不仅在于对劳动者进行赔偿,而且要预防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从长远看,预防、补偿、康复三者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
五、生育保险
(一)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职工实施节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生育保险的特点
1.以妇女为主要保障对象。由于生育行为是由妇女来完成的,因此生育保险的保障和受益对象主要是针对女性,尤其是育龄妇女,这与社会保险的其他保险项目有所不同,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针对全体国民或就业人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些国家和地区开始给予生育妇女的丈夫规定期限的带薪休假。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妇女的生育行为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个人行为,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讲,妇女承担了人类繁衍生存和劳动力再生产的责任。因此,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就业妇女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保险费主要来自用人单位的定期缴纳或国家的支持。
3.提供的医疗服务有时间确定性。生育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状况,是一般正常的生理改变,不同于疾病、伤残等引起的病理变化。在休养一段时间后,完全可以恢复到正常的身体状态,如本人愿意可以继续就业。生育期间引起的收入中断或损失,一般情况下也是暂时的。生育保险待遇是针对生育期间医疗服务提供的情况和产假的长短进行给付和补偿,而待遇支付通常是有期限的。我国规定,生育期间的医疗费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津贴支付90天。
4.产前与产后都享受待遇。就业妇女怀孕后,在产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无法正常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一段时间的休息以恢复身体和照顾婴儿。生育保险的待遇给付是以产前产后保障相结合为原则确定的,一般生育保险规定的带薪产假都包括产前和产后两个时间段,医疗待遇的支付也从产前检查开始。5.待遇水平高于社会保险的其他险种。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更是对女职工担当劳动力扩大再生产和人类世代延续的社会责任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尊重,因此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较其他保险项目高。如一些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本人生育前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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