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犯罪定罪情节与重罪情节-江苏公务员招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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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定罪情节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对这一定罪情节的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一项作出了具体解释,即:“涉嫌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②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济、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不满5000元”是指接近5000元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2)重罪情节
根据《刑法》规定,本罪具有六个重罪情节: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情节严重的。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④个人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情节特别严重的。
⑤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⑥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
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不满”是指接近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
4.罪间界限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罪的认定界限就是“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或者“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达不到这一数额不认为是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可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企业绝大多数属国有或集体企业,侵占企业资金的犯罪因而往往与贪污罪混在一起。两罪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财物,者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客体和对象也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经手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或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侵占公司财物行为的,依照贪污罪定罪处罚。此外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物,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企业财产(可能是公共财产,也可能是集体财产或私有财产)。
(3)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以窃取、骗取方式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在行为方式上与盗窃罪、诈骗罪相似,它们的区别有二:一是主体不同。贪污罪是特殊主体,而盗窃罪、诈骗罪是一般主体。但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合伙贪污的,以贪污共犯论处,而不定盗窃罪或诈骗罪。二是在行为方式上,贪污罪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要件,而盗窃罪、诈骗罪不要求这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