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辩论,辩论的知识储备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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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论的三要素
1.辩论中存在着持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有不同意见的双方或多方存在才能实现思想交锋。一个人不可能自己同自己辩论,一个人头脑中几种方案或做法的权衡和比较,那是思考或思辨而不是辩论。
2.辩论必须针对同类事物或同一问题,即存在着同一论题。如果各方谈论的论题不同,就不能实现有意义的辩论。例如,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一个人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由于两人所认识的对象不同,因此两个观点不能构成辩论。只有当一个人说“法律是有阶级性的”,另一个人说“法律是没有阶级性的”,这样两个判断才构成辩论。因为这两个判断所认识的对象相同,又是相互对立的思想,而这两个判断至多只能有一个为真,不可能都真。这样就有了谁是谁非的问题,就必然要引起辩论。
3.辩论的诸方有或多或少的共同认识或共同承认的前提。如思维的同一律、不矛盾律、排中律、充足理由律和正确推理的方法等,以及如社会公理、科学规律等是非真伪标准和价值取向。没有这些共同承认的东西,辩论只会是一场混战,不可能得出结论。总之,辩论诸方有共同的话题,而又有不同意见。从哲学观点看,辩论的诸方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
二、辩风
1.素辩。朴实无华的辩风、幽默生动的语言、临场发挥机智的妙言妙语,往往给人耳目一新的惊喜,这种辩论风格,称为“素
2.花辩。多用繁复的修辞、华丽押韵的辞藻、朗诵似的语速与表情、生搬硬套的名人名言,还有在自由辩论中的自说自话,使得听众觉得双方前言不搭后语。在逻辑上可能支离破碎,但会为自己的立场设置一条固若金汤的逻辑底线。同时,寻找到一个价值立场,来弥补自己逻辑上的漏洞。当自己的逻辑被攻击时,价值就可以跳出来阻挡对方的进攻。
3.法庭辩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并且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将开庭审理作为重心,除附条件的特殊情况外,一般都要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专门规定了一个阶段称为“法庭辩论”,而该法第50条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中,就有“进行辩论的权利。由此可见,这里的辩论,专指“法庭辩论”,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就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三、参考辩题
1.温饱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温饱不是谈道德的必要条件
2.艾滋病是医学问题,不是社会问题——艾滋病是社会问题,不是医学问题
3.人性本善人性本恶
4.女性比男性更需要关怀男性比女性更需要关怀
5.治愚比治贫更重要——治贫比治愚更重要
6.愚公应该移山——愚公应该搬家
7.信息高速路对发展中国家有利——信息高速路对发展中国家不利
8.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可以统一—金钱追求与道德追求不能统
9.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法律—社会秩序的维系主要靠道德
10.知难行易知易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