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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免职的规定执行措施
2020/5/1 12:09:50     公务员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免职规定。

公务员免职的规定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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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从权限和程序上说,免职与任职是相对应的,公务员担任的职务由谁赋予、通过何种程序赋予,就应该由谁免除、通过何种程序免除。以下仍按照分析任职的方法,分析选任制公务员的免职。
1.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所任职务自然免除
这种情况下的免职,不体现在公报、公告中,没有具体的表现形式,而是暗含在这种行为中。比如,某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那么原来担任这些职务者就被视为终止所任职务,也即免除这些职务,而不需要有具体的免职形式。
2.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所任职务免除
出现这三种情况的原因各不相同:被罢免的,有的是犯有错误,有的是被认为不称职;被撤职的,一般犯有严重错误、构成违纪违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则直接将撤职作为一种纪律处分;辞职的,从形式上可分为自愿辞职、因公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的原因,有的是达到退休年龄,有的是健康原因,有的是职务调整,也有的是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等。对于公务员本人来讲,被罢免、被撤职是被动的,是组织实施的行为;辞职体现在形式上是主动的,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有关机关决定,但实质上主动的和被动的都有,有的是组织要求公务员辞职,通过这种形式来免除职务。有关罢免、撤职、辞职的权限、程序,宪法、法律和有关章程都有具体规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辞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由此可以看出,辞职是包括选任制公务员在内的所有公务员的权利,但提出辞职能否被接受,还需有关机关研究决定,并非个人提出申请即可离职。辞职被接受的,提出辞职者方能离职;辞职不被接受的,提出辞职者必须继续履行所担任职务。此外,有关文件对选任制公务员的辞职,还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200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自愿辞职加以限制,规定在四种情形下不得辞去领导职务,即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有其他特殊原因的。这里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选任制公务员。
(2)被罢免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木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中罢免检察长的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上述罢免案一经通过,被罢免者所担任的职务即免除。《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3)被撤职
《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对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干部,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的纪律处分。政协章程各民主党派章程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中国致公党章程》规定,党员违反本党章程,经反复批评教育无效者,应按其情节轻重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
“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的免除,相对于选任制公务员来说,其形式要简单些,操作起来也不复杂。大体上有两种形式:A.任期届满不被提名和不被决定任命的,所任职务自然免除。主要是指国务院组成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的除外)等。B.直接免职。有关机关认为准选任制公务员不适合继续担任职务时,可以决定免去其职务,不必使用罢免、撤职、辞职等方式。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免去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职务;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免去“两院”有关法官、检察官的职务;可以免去驻外全权代表的职务,等等。再比如,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的提名,决定免去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职务等。这种直接免职的形式,是准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免中最为常见的。当然,按照法律规定,还有其他一些形式,但实践中较少使用。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国务院组成成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成员,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木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职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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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公务员免职 公务员任职 公务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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