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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行政复议
2020/4/27 8:46:11     事业编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必背内容。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必背内容: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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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争议,根
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引起争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行政复议的主要特征:(1)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2)
职权性。行政相对方的复议中请只能提交给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国
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并且,行政复议机关所进行的行政复议活动绝
不能超越其法定的职权范围。(3)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有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
关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的过程。它是一种层级监督、事后监督、间接监督
(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其每一环节都须符合法定的实体和
形式要件。(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的原则
(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
2.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及时原则
(1)受理复议应当及时。(2)审理复议案件的各项工作应当抓紧进行。(3)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及
时。(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裁决的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3.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准确的原则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与复议申请有关的各种情况并对查清的事实准确定性。(2)准确适用法律
4.行政复议应当循便民原则
5.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的原则
6.一级复议原则
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为最后决定,复决定书下达后,行政相对方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复议。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3)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4)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四、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一般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特殊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都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五、行政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
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用书面申请,也可以用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
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
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
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证据。
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在审查过程中,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包括: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
难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
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第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
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
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
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
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六、行政复议参加人
1.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入
3.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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