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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2020/4/4 8:10:46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常识。

公民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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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综合,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坚持哪些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法律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第三,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程序意义上的审查和实体意义上的审查两层涵义。程序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实体意义上的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也不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理进行审查。就是说,这是一种有限的审查。
第四,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在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体,代表着国家,是管理者;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两者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从属性行政管理关系。但是当双方发生行政争议依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他们之间为平等性的行政诉讼关系,成为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第五,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八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六,辩论原则。《行政诉讼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充分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的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诉。
(三)哪些事项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四)行政诉讼需要哪些程序
在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审判和判决两个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关于事项的起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均应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人们在写起诉书之前需要考虑,但还可以在诉讼之前,先要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如果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二,受理包括两个重要环节:审查起诉和决定是否立案。
第一阶段,审查起诉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起诉是否符合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2)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第二阶段,经过审查后,法院可以作如下处理:(1)决定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2)先予受理。如果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3)越级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这一规定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目的在于排除地方法院可能的干预。(4)要求限期补正。如果对受理条件有欠缺或者基本的事实根据不足的,法院可以责令起诉人在一定期限内补充完整。(5)裁定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审理与判决。为了保证开庭审理的顺利进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包括:组成合议庭、送达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副本、审核诉讼文书和调查搜集证据、确定举证期限和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更换和追加当事人、通知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等等。这样通过约束当事人的主张、把握行政争点和固定证据,保证庭审程序的顺利进行。
开庭审理是第一审程序的必经阶段。开庭审理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法庭审理,即开庭审理必须采取法庭审理的形式。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在审理开始后,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裁判。
2.第二审程序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有监督权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当事人认为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发动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
4.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结付内容,依法强制义务人履行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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