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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孳息的归属
2020/4/4 8:07:55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法律案例分析。

事业单位考试综合基础法律案例分析孳息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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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农民张三与某县肉联厂约定由县肉联厂将其所有的2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斤8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县肉联厂,再由张三付宰杀费60元。在宰杀过程中,县肉联厂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5克。县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60元,共得4500元。张三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自己所有,遂向县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4500元价款。县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县肉联厂的,因此拒绝将该款付给张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县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张三能否要回此45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法律评析】
本案焦点:孳息的归属。
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在民法上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法定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孳息的产生有天然和加工之别。尤其是加工孳息,它是加以人工而获得的孳息,如经播种、灌溉、施肥等面产生的谷物、水果等,已经包含了占有人的劳动。当加工人是善意占有人时,如果仍坚持原物和息一并返还,这对善意占有人很不公平。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还会对物的价值的发挥产生负影响。因为当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在不能肯定自己是否对物享有权利时,如果不保护他对该物的孳息享有权利,他便不会使该物有更大的收益。因此无论从保护善意无权占有人利益的角度,是从社会利益方面考虑,都应该保护善意占有人享有加工孳息的权利。当然法律并不是只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加工孳息,如果天然孳息当中包含善意占有人的付出,如山中自然生长的树木,无权占有人就树木生长本身并没有加以任何外在人力,但他却一直对该树木尽了照管义务。此时,尽管息应随原物一并返还,但应支付善意占有人一定的报酬。当然,这只是从息的一种分类来谈对善意占有人的保护问题。再比如,孳息有已分离孳息和未分离孳息前者如被风雨打下的葡萄后者如生长在葡萄藤上的葡萄。一般情况下,未分离息应该和原物一并返还,此时善意占有人的劳动付出可转化为费用向所有人请求偿还。已分离的孳息如果善意占有人对该孳息的产生付出了劳动的,当然可以享有该孳息的所有权。总之,当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其孳息的返还与否应区别对待。恶意占有应是无条件地一并返还,善意占有应以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为原则,即如果息的产生跟占有人的劳动直接有关,那么该孳息应由善意占有人所有;如果孳息的产生虽与善意占有人无直接关系,但他对草息的收获等尽了照管等义务的,孶息一般仍归原物所有人享有,但应给善意占有人适当报酬。当孳息与原物不可分时,二者应一并返还给所有人,但善意占有人付出劳动的,所有人应返还给善意占有人孳息的价款或适当的报酬。另外,当息是可消费物并已被善意占有人消费了时,善意占有人不再负返还义务,当然他也不再享有向所有人要求支付劳动费用的权利。
综上可知:
1.该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
由于张三与县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60元作为县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2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张三所有
牛黄是牛的息,而不是牛下水的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张三所有。
3.张三有权要回4500元
因为牛黄是归张三所有,县肉联厂所得的4500元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编辑:admin)

标签: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基础 法律案例分析 综合法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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