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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常识案例分析共有法律关系
2020/4/4 8:06:44     公务员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公务员行测案例分析。

公务员考试行政能力测试常识案例分析共有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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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住在上海的李老汉早年丧妻,2006年11月,老汉驾鹤西去留下平房3间,未立遗嘱。李老汉的2个儿子李某和李某某各继承一间半,并将3间房屋重新间隔,在房屋中间以木板隔开,各住一间半。2010年12月,李某单位分给李某一套两室一厅的住房,李某遂欲将自己的一间半房卖掉。李某某表示愿意以4.6万元买李某的一间半平房,但李某认为价格太低,不同意卖。邻居曾某表示愿意以5.6万元价格买该房,李某于是同曾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某因此起诉到法院,诉称该房屋为兄弟二人共有,哥哥李某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将一间半房屋卖给他人,侵犯了其所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问题】
1.李某与李某某对本案涉及的一间半房屋是否为共同所有?如果是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为什么?
2.假设李某和李某某在继承后均未住进该房屋,房屋保持其父亲在世时之原样,那么,李某在这种情况下欲卖自己的一间半房屋应如何办理?要受到什么限制?
【法律评析】
本案焦点:共有法律关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同一财产共享所有权。共有是广泛存在的一种财产所有形式,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类:
1.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意指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主要因共同劳动、共同购买继承等原因而产生。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②按份共有人使用和处分共有财产时,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应当通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财产份额一半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③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分出、出让、按照继承程序移转和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但在出让时,其他共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和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对不能分割或分割后会降低或损害使用价值的财产,应当作价分割;④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或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
2.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是指基于共同关系而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①共同共有的基础是共同关系最常见的是夫妻家庭财产。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处分;③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④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离,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也有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如继承人对未经分析的遗产,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等。
综上可知:
1.李某与李某某对该房屋不能构成共有
本案中,李某和李某某对于其父亲遗留的3间房屋在李某转让一间半房屋时已经作出了适当的分割,已经做到了产权的进一步分化,应当认定各自对其所实际占有的一间半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存在共有关系。
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未作分割,李某和李某某对继承财产都享冇所有权,因而构成共同共有关系
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李某欲处理其一间半房,应受到如下限制:第一,对于共有财产不能全部处分,只能处分部分共有财产;二,共有人对其处分共有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九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李某在出卖其房屋时,一方面无权处分属于李某某的部分,同时在出卖时要考虑到李某某享有优先购买权,在同等条件下应把房屋卖给李某某。

(编辑:admin)

标签:行政能力倾向测验常识 常识判断法律 法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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