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选举制度是如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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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选举中,由不同的机构来负责不同的选举。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三类机构在负责选举:一是党的组织部门,二是人大系统,三是各地的民政系统。在这三类组织机构中,党的组织部门是最有力的,拥有各类选举实际上的最终决定权。除了党的组织部门以外,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实际上还有两类负基层选举的组织机构自上而下地分别主持着农村村委会、城市社区居委会以及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一类属于民政系统,负责领导和组织农村和城市的基层选举工作;另一类地方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的组织领导工作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选举的组织机构
(一)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
从法律意义上看,农村的村委会和城市社区的居委会都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他们的组织建设和选举工作都归民政部所属的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的管理范围。因此,选举也就属于从民政部到地方各级民政系统管辖民政部有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建设司,省、市、县都有基层政权处和科的编制,在乡镇则由民政员统管。民政系统主要是负责基层群众自治换届选举的具体行政组织工作,负责有关工作的协调和具体事务的处理。当每年换届选举的时候,由民政部向需要换届的省市下发有关换届的意见。然后,在省、市成立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一般都由省市有关党政领导负责,其人员组成包括省市人大关负责人组织、民政、妇女、青年、财政等人士。同时,省市级人大根据民政部或者中央的有关部门,如中组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等有关通知,制定该省市村委换届选举的有关规则,将此规则在全省范围内加以执行。从省级对有关村委会选举的组织情况来看,实际是行政领导性质,并不存在选举委员会一类的机构
省、市作出有关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决定后,各市、县再根据各自的情况成立相应的村委会换届领导小组,由市、县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负责人,领导小组的成员也由党、政、群等有关领导担任,并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确定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的具体办法。具体的实际工作中,则由市县民政局的负责人来领导该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这项工作中,县级担负的工作最重,要负责指挥全县的换届工作。县一级通常在选举领导小组下成立办公室而办公室实际设在民政局负责日常的实际事务。
真正体现选举组织领导工作的机构主要设在乡镇,一般是要在乡镇成立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办公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工作乡镇一级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一般由乡镇党委书记来担任,副职则是乡镇人大主席和乡镇长,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则包括了乡镇党政群的负责人。各地的实际操作中换届的时候往往由县、乡镇两级以选举委员会的名义派出工作组进驻到各村,指导各村的换届工作
村委会换届的时候,各村都要成立选举委员会具体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村一级的选举委员会一般由所在村的村民选举产生产生之后即负责该村的选举工作。村选举委员会独立工作,但是在政策上要接受乡镇选举委员会或办公室的领导。由于村选举委员会是负责该村选举具体工作的实施者,因此村级选举委员会在选举过程中起的作用至关重要。
(二)居委会选举的组织机构
中国城市的社区选举中,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传统的办法,即在换届选举的时候由市、区、县成立换届领导小组,由民政部门具体操作。进行了社区选举改革的地方也是由党政领导在社区成立选举领导小组在街道成立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办公室。一般由街道的党工委书记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并由街道的党政群负责人出任委员会委员或者领导小组成员。为适应选举改革的要,也在要换届的社区由居民自己建立选举委员会,委员会的成立由选民或者选民代表投票产生。社区选举委员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农村基本相似。
基层群众组织的选举中成立的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类的机构都是临时性的,选举结束以后就解散,不再存在。
(三)基层人大选举的组织
对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来说,则组织工作非常严密,每到选举换届的时候,全国人大都要发出全国性的文件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省、市区、县几级都要成立相关的选举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由党政人大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则会增加一些群众组织的人员参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的时候,县一级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乡镇成立乡镇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乡镇不换届,只是县、区人大换届时,则在乡镇成立选举指导小组或者办公室,负责落实上级选举委员会的指示,具体负责乡镇选举县区两级人大代表的工作。这些选举领导小组、选举办公室和选举委员会都是党委政府和人大临时成立的负责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结束以后就被撤销。
没有选举的时候,全国、省级及市级人大常委会中的选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选举有关的事务及调查研究工作,县(区)级人大常委会则没有这种常设的工作机构。
由此可见,在中国实际上有两套选举组织机构,一套以民政系统为主,一套以人大常委会为主,负责统筹中国的选举事务。这两套选举组织机构之间基本没有交叉。真正起到核心作用的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部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部门在这两类选举中都扮演了核心角色,起领导作用。
二、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
中国的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以下五项原则:
(一)普遍原则
所谓“普遍”原则,即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权利。这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最基本的政治权利。
中国宪法和《选举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任何一名公民均不得因其财产的多寡,在一地居住时间的长短,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不同,性别、职业和家庭出身的差异及教育程度的高低等因素而被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还规定,各级人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应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归侨人数较多的地方人大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即使是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按《选举法》规定也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这些都充分表明,在中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范围是十分广泛和普遍的。
(二)平等原则
所谓“平等”原则,即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限制和歧视中国的《选举法》规定:“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这种平等的权利不受任何制约而且有法律和物质保障。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男女平等,没有性别歧视;民族平等,没有民族歧视;党内外平等,没有不同党派之间的歧视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就选民的角度来讲,由选举直接通过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叫直接选举;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意志,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接选举。前者是选民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代表选代表,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从理论上讲,前者的民主程度更高。但是,对于民主方式的选举绝不能脱离现实的条件。当代中国从实际出发,一直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不过,两种选举的使用范围曾有过变化。
直接选举能达到哪一级,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来决定。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实行直接选举的级别越来越高,直至全国人大的代表都由直接选举产生。但是现阶段中国还不具备直接选举全国大人代表的条件。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讲,直接选举省级人大代表的条件也未具备。因而,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在各方面条件都基本成熟后,才可把直接选举普遍扩大到省级,最好扩大到全国一级。
(四)无记名投票原则
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只注明自己选中的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人密封的票箱。在以往的实践中,个别地方出现过无记名投票后查笔迹的现象,这是严重违反民主原则的,不利于选民自由选择。同无记名投票相对,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这些公开表明自己意愿的方法,有较大的局限性,只能在少数特定情况下使用。无记名投票虽然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它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一重大问题,因而,它也成为选举制度的原则之一。
(五)差额选举原则
差额选举是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一种选举方式。差额选举给选民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其民主程度较等额选举(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等于应选代表数)更高。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且视之为选举制度的一项原则。中国从1979年起确立差额选举原则由《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差额选举方式。既然是差额选举,必然出现有人当选、有人落选的现象,也就是说,每一个候选人都面临着两种可能。这有利于候选人增强“接受选民选择”的观念,也有利于避免少数领导人按照个人意志,安排人选、保证当选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