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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级别设置有哪些
2020/3/16 8:55:57     公务员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晋升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设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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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兼有职位分类和品位分类的因素。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确立的公务员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实行的是“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之所以在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之外还要设置公务员的级别,主要的考虑是全国现有机关干部绝大多数都是科级以下的人员,由于机关的职务数量有限,相当一部分人无法晋升职务。因此,采取一职数级、上下交叉的对应关系使得同一职位可以对应不同的级别,而且上下职务的等级有所交叉。设置级别以后,可以使工作人员在不晋升职务的情况下,通过晋升级别激励公务员,并且提高相应的待遇。因此,《公务员法》也承续了这一做法。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相对应,可以衡量不同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在整个科层制度中所处的地位。公务员的职务决定了公务员所在的级别范围。每一个职务等次都与相应的级别相对应。如果一个公务员的职务确定了,那么他的级别也就确定在与其职务对应的级别范围内。《公务员法》规定的职位类别,有综合管理类的、行政执法类的、专业技术类的,此外还有法官、检察官类别,察、海关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等多个类别而不同的类别对应于不同的级别。考虑到职位类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而且现行的公务员职务和级别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做出较大的调整,因此《公务员法》授权国务院规定职级与职务的对应关系。1993年出台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级别的设置过少,导致职务与级别的联系过于紧密,“以职定级”,难以发挥职务与级别各自的功能。职务晋升侧重于“给官”,级别晋升则侧重于“给钱”。但是既然职务决定级别,级别决定待遇,那么只有“给官”才能“给钱”,这样就混淆了职务与级别的功能。合理区分职务与其级别的功能,是级别设置的基本出发点。因此,根据《公务员法》在具体设置公务员的级别时,应当注意弥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不足,除了前面提到的级别设置的一些原则之外,尤其应当坚持“向基层倾斜”的原则。也就是说非专业技术类职务层次越低,与级别的交叉对应幅度应当越大,而基层公务员晋升级别的空间也就越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效果也就更加显著。
《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分别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和级别的对应关系。根据《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等的规定,法官共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4等12级。具体来说是:①首席大法官;②大法官:一级、二级;③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④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法官实行系列职务等级编制等级: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②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③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④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根据《检察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设立4等12级,分别为:①首席大检察官;②大检察官:一级、二级;③高级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④检察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检察官实行下列职务编制等级:①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大检察官至二级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至二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一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副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员:二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一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③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员:三级高级检察官至三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二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④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高级检察官;副检察长: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一级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二级检察官;检察员:四级高级检察官至四级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三级检察官至五级检察官。除了法官和检察官之外,《公务员法》还专门规定人民警察、海关以及驻外外交机构实行衔级制度。
警衔制妳补了人民警察机关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和现场处置中的缺陷,使人民警察队伍形成统一协调的整体。比如在建制被打乱、隶属关系不清的特殊情况下,如果佩戴明显表明衔级、身份的警衔标志,就能够确保统一指挥、协同工作。2000年6月1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和同的是同级。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根据1992年的《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设5等13级,即:①总警监、副总警监;②警监(一级、二级、三级);③警督(一级、二级、三级);④警司(一级、二级、三级);⑤警员(一级、二级)。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按照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①部级正职:总警监;②部级副职:副总警监;③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④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⑤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⑥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⑦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⑧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⑨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⑩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2003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海关关衔条例》确立了海关关衔制度。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海关总署、分署、特派员办公室、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和办事处的国家公务员可以授予
海关关衔。海关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等,均不实行关衔制度。海关队伍中的缉私警察由于已经实行了人民警察警衔制度,也不实行关衔制度。关于关衔和职务之间的关系,条例规定,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根据《关衔条例》第7条的规定,海关关衔设5等13级:①海关总监、海关副总监;②关务监督:一级、二级、三级;③关务督察:一级、二级、三级;④关务督办:一级、二级、三级;⑤关务员:一级、二级。该法第8条规定了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序列和关衔的对应关系,即按照职务等级编制关衔:①署级正职:海关总监;②署级副职:海关副总监;③局级正职:一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监督;④局级副职:二级关务监督至三级关务监督;⑤处级正职:三级关务监督至二级关务督察;⑥处级副职:一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察;⑦科级正职:二级关务督察至二级关务督办;⑧科级副职:三级关务督察至三级关务督办;⑨科员职:一级关务督办至一级关务员⑩办事员职:二级关务督办至二级关务员。
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衔级制度是驻外外交公务员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2004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曾经对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进行了规定:“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分为:大使衔、公使衔、参赞衔、一等秘书衔、二等秘书衔、三等秘书衔和随员衔。”但是在公务员法审议的过程中,有关委员和部门提出,草案对这一规定不全面,难以涵盖外交机构公务员管理中的诸多特殊情况。建议就驻外机构公务员的管理单独立法,以便作出比较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后认为,对于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衔级问题,可以在今后的立法中作出规定,公务员法可以不作具体规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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