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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财产继承权
2020/3/7 8:50:33     事业编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单位法律基础。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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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继承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其特征有:(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2继承权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3)继承权人只能是自然人;(4)继承权的发生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5)继承权的实现是以被继承人的死亡和遗有合法财产等法律实存在为前提的。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3)男女平等的原则;
(4)互谅互让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三、继承权的取得
继承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一种是依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取得
继承权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是指继承权不需有被继承人的意思介入,直接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继承法》中关于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应继份额的规定,就是法定继承权产生的法律依据法定继承权的实际取得还需要有以下条件:(1)被继承人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被人民法院依法宜告死亡(2)继承人存在。也就是有属于《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的人存在。(3)继承人没有炎失继承权也就是没有《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出现
继承权依被继承人遗的指定而取得是指被继承人依法用遗嘱的方式授予法定继承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以继承权遗继承权的取得需要以下条件:(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无效的遗嘱不能作为产生继承权的依据,成立但因故未生效的遗嘱,如被立遗嘱人撤回的遗嘱、因指定的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而失效的遗,也不能产生继承权。(2)立遗嘱人死亡也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3)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四、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的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终局的丧失,该继承人绝对不得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又称继承权的非终局丧失是指因发生某种法定事由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但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最终也可不丧失。
五继承权的保护
继承权的保护是指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从而使继承权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状态的情形。对继承权的保护实际上是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继承恢复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继承权受到侵害为前提,它包括请求返还遗产的权利和请求认继承人的资格的权利。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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