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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法律债权
2020/2/9 12:39:29     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编法律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常识法律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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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
(一)债的概念
货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而他方则负有满足该项请求的义务,在馈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称债务人。
"(二)债的特征
1,从反映的社会关系看,债是财产流转的法律表现,反映动态财产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债的客体不仅限于物,还包括行为等.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石,债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做权的实现须以做务人的一定行为作条件。
5,从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来看,致使债产生的事实或行为,既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足非法的
6,债是能够用货币衡量评价的财产法律关系。
7,债权遵循平等原则,在同一物上,可以先后或同时设定数个债权,它们均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排他力。
(三)债产生原因
1.合同
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关系的协议。
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的约定产生权债务关系,因此合同是债的发生根据。基于合同所产生的债称为合同之。合同是债的最主要发生原因,在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2.单方允诺
单方允诺也称单独行为或单务约束,是指表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对方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基于某种物质上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他方当事人的对价请求。因此,单方允诺能够引起债的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单方允诺有尽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遗赠等
3.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加害人负有赔偿受害人损失的义务受古人享有请求加去人赔偿损失的权利。这种待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侵权行为之债。权行为之债是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另一类较为常见的债,它由非法行为引起依法律规定而产生,以损赔偿为主要内容。
4.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为意定之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5.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与侵权行为之无因管埋之属法定之,其特点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也不是像无因管理之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6.其他原因
除上述发生原因外的关系还可因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例如,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偾权债务关系;因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权益受侵害而实施救助行为,在因此而受损的救助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四)的分类
(1)根据的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2)根据使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和种类物之债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4)根据责任承担的大小,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
(5)根据的给付内容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和选择之债
(6)根据两个之的关系,分为主债和从。
(7)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分为财物之值与劳务之债
(五)债的履行
1.的屋行的概念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以满足债权为目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自己所负债务的行为。
2.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所渭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即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的履行消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待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最正常、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消债务,也就是抵消债权抵消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消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消权通常所说的抵消即是指法定抵消合意抵消又称为契约上抵消,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合意抵消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4.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使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本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务也为的消灭原因。免除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侦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混同以债权与债务归于一人而成立,与人的意志无关,因而属于事件。发生混同的原因可分为两种:一是概括承受,即的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概括承受他人权利与义务例如,因债务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享有的债权或者债权人继承被继承人对其负担的债务,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最主要原因二是特定承受指因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例如,债务人自债权人受让权,债权人承担务人的债务,此时也发生混同成自己所负债务的行为。
2.债的履行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不仅要求当事人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效益
(4)情势变更原则
所渭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原则
(六)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即的消灭,是指民事主体之间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再存在的情况。债的终止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的履行消偿,亦即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待定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最正常、最常见的原因。
2.债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双方的协议而导致债的消灭双方协议终止债的,债即因双方的协议而消灭。但当事人终止债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规定或禁止性规定
3.抵消抵消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抵消债务,也就是抵消债权抵消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法定抵消是指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抵消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双方的债权按同等数额消灭的权利,称为抵消权通常所说的抵消即是指法定抵消合意抵消又称为契约上抵消,是指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所为的抵消。合意抵消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其效力也决定于当事人的约定
4.存。这是指债务人在债务行期届满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使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在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通过提存,债务人得将其无法给付给权人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代替向债权人的给付,从而免除自己的清偿责任。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消灭,因而提存亦为债的消灭原因。
5.债务免除。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本法律行为,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务也为的消灭原因。免除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弃,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侦消灭的效果。
6.混同。即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个民事主体而使的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法律上的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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