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年审和证书管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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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审验
第五十条经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度工作报告。
事业单位应在每年1月1口至3月31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有关材料,接受年变审验。
第五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事业单位提交的年度报告,进行相应审查
对事业单位年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按照确定的宗旨和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情况;
(三)接受捐赠、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和决算的情况;
(四)遵守和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审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标记。超过年度审验期限,没有年度报告市查合格标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失去效力。
二、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经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损毁、出租、出售、转让或出卖证书。伪造或涂改的证书无效。
第五四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主要办公场所的醒目处。事业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证书副本。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其副本除登记管理机关及司法机关依法可以收缴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
第五十六条如遗失业单位法人证书》,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后申请补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