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结尾怎么写,有什么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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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语是一篇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文种都要标注结尾语。就通常情况而言,命令(令)(诸如“此令”)、批复(“此复”)、公告 (“特此公告”)、通知 (“特此通知”)、通报(“特此通报”)、意见(“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等)、报告 (“特此报告”)、请示(“妥否,请批示”)、函(“务希见复”“特此函复”等)、议案(“请予审议”)等绝大多数文种均需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使用结尾语。但是从实践来看,决议、决定、意见、公报、纪要等文种一般不使用结尾语。
相比之下,机关常用的事务性文书结尾语的使用则相对较少,这反映出事务性文书的写作不像法定公文那样要求整齐划一,其写法表现出较强的灵活性特征。
二、在哪些情况下需要使用结尾语?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可以使用结尾语的文种,在实际写作中的情况也并不一致。具体到某一文种中,结尾语的使用也不一样。仅以通知为例,不能只标示“特此通知”,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定,即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所发布的通知事项以及被批转、转发文件的内容要求加以具体化,做到有的放矢。此类通知通常使用的结尾语有“请遵照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参照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等等。具体如何使用,应视所发通知的内容而定。例如通知中的意见属于探索性的,且法律程序不够完备,需要下级机关边执行边修改的,则结尾语一般写为“请研究试行”;如果通知中的要求只是根据一定地区的特点,或者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有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或是应引起注意的问题,则结尾语一般写为“请参照执行”等等。
那么,一篇公文的写作,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使用结尾语呢?通常而言,在公文正文部分写完后,如果需要对所述事项进一步加以强调,就要使用结尾语。同时,从行文的外在表现形式来看,如果一篇公文开头部分向主体部分转换时已经使用了诸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等过渡用语,则在正文结束之后就不宜使用结尾语,以避免造成行文的重复;相应地,如果开头部分向主体部分转换时没有过渡语句,在结尾处则需使用结尾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