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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保密工作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2019/12/3 8:46:09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保密措施。

机关保密工作的基本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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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保密组织认真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颁布实施以来,保密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不断完善,保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为了更好地保证保密法规的贯彻执行,我国自上而下已建立了各级保密组织、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担负起保驾护航的重任。各级保密组织的职责具体讲有以下几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条例、制度、规定和法令等。结合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制度和实施细则。
2.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保密观念,培训所属各部门的保密和涉密人员,组织他们学习有关保密法规和知识,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尤其对各单位的机要、秘书和出国人员做好上岗和出国前的保密教育。对他们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使其明确应该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3.按照上级要求,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格执行泄密报告制度、如发生重大泄密事件要及时上报,以便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责任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及时解决。
4.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有关保密组织的会议,讨论研究保密工作、制定出保密工作措施、健全保密制度、为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5.认真追查各种失泄密事件,查清事实,追究责任,严肃处理。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延上报,更不允许隐匿不报。对发生重大泄密事件和屡次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的责任。6.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对那些保密工作做得好的机关、部门、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把好的经验加以推广、指导保密工作深入开展。
7.搞好本单位保密队伍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要有一批献身保密工作的优秀人才满怀报效国家的宏图大志发扬无私的奉献精神、自觉地在保密战线上尽心竭力锐意进取。保密组织还必须负责提出对本单位保密和涉密人员的考核、调整意见不断地加强保密队伍建设,不断地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8.认真落实上级保密部门和同级党政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使保密工作做到思想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工作落实。
二、熟悉国家秘密的范畴和保密规定
做好保密工作,必须熟悉国家秘密的基本范畴、了解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才能把握保密的界限和怎样进行保密。《保密法》科学地界定了国家秘密的含义,划分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它体现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有利于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保密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2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的定义表明,国家秘密必须同时具备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就是说,秘密事项只有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才算是国家秘密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就是说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必须是在国家法律上赋予管理职权的单位和人才有权确定各自权限内的密级,各种合法确定的密级才能得到国家有关法规的认可和保护。随意确定国家秘密是不合法的,是得不到有关法规保护的。三是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这是对国家秘密在保密期限内限制接触范围。在保密期限内如果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使国家秘密为不应知悉者所知,或者使不应知悉者具备了知悉国家秘密的充分条件的行为,就叫泄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有过多项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条对党员规定“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利益”。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个党员都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并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的现象作坚决的斗争一切党员看文件、听传达、参加党的会议,都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禁把党的秘密泄露给家属、亲友和其他不应该知道这种秘密的人。必须注意内外有别,凡属党内不许对外公开的事情,不准向外传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规定:“进行下列间谍或者资敌行为之一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况的;(二)供给敌人武器军火或者其他军用物资的;(三)参加特务、间谍组织或者接受敌人派遣任务的。”第186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规,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刑法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保密法》对刑法第186条作了三项重要补充:
(一)“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即视为“情节严重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数量是很少的,只要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绝密”的,不论其情节如何、即应视为“情节严重”而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就从刑罚的角度要求一切有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全力确保“绝密”的安全。
(二)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并有故意向境外人员泄密情节的、按《刑法》第186条从重量刑。将国家秘密泄露于境外人员的危害一般均比较大、所以、以较重的刑罚来惩处和预防将本国的国家秘密泄露于外国的犯罪。
(三)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故意向境外人员泄密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97条处罚。《刑法》第97条规定“为敌人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构成间谍资敌罪此罪的最低刑为有期徒刑3年、最高刑为死刑。
三、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范围
做好保密工作,不仅要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还要根据实际确定本部门、本单位的保密范围。一般来说一个单位的保密范围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上级下发和本级形成的具有秘密内容的文件、电报、资料、图纸、图片、内部刊物、录音带、录像带等。
2.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会议、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3.组织人事部门对部、党员的考核材料酝酿干部任免、奖惩、发展党员的意见等材料。
4.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传统工艺、技术诀窍、发明创造和试制成果。
5.省级以上领导同志和重要外宾的活动计划和情况
6.外事、外贸活动中内部掌握的原则和政策。
7.不能公开的军事设施和其他军事秘密
8.银行邮电密码、通信
9.人事档案、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
10.武器弹药、剧毒品的存放地点和管理情况。
11.不宜公开的野生资源、矿藏储量及地质、测绘、气象等方面的资料12.有关敌情社情及边境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
13.尚未公开的商品调价方案及经济贸易预算、决算盈亏情况。
14.各种考试试题。
15.伤寒病、霍乱等国际上禁绝的烈性传染病的发病情况。16.各种公章(印模)、印信、证件。
17.其他方面的秘密事项。
四、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
在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指导下,各单位还应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制度。基层单位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应视其保密工作任务的轻重,涉及国家秘密的范围和程度,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来确定。不同的单位可以有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保密和防范措施,并且不断完善、执行保密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检查和监督。一般来说,有以下方面的保密规章制度:《文件保密制度》《文书档案保密制度》、《劳动民政工作保密制度》、《会议保密制度》《组织人事工作保密制度》、《宣传报道工作保密制度》、《涉外活动保密制度》、《科学技术保密制度》、《纪检、信访工作保密制度》《边境地区保密制度》、《印刷、复印工作保密制度》《无线电通信保密制度》、《有线通信保密制度》、《政法、武装工作保密制度》、《金融工作保密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保密制度》、《市场信息保密制度》、《领导干部保密制度》《各类涉密人员保密制度》以及《失泄密事件报告制度》等等。为了便于宣传便于群众了解和掌握有的单位还制定了《保密守则》,如:1.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机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
6.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各种机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
9.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传真、普通邮局传达机密事项;10.不携带机密材料展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人公共场所。五、明确保密工作的具体要求
对一个单位内部涉密较多的部门来说、仅有普遍意义的保密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明确保密工作的具体要求。特别在当前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下,我们接触外部的人越来越多、在加速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势变化非常快,因此、对保密工作要求就更高。保密工作的具体要求主要有:
1.加强文件的管理严格按照1987年1月2日制定的《关于阅读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资料的规定》做好借阅工作在借阅过程中对绝密文电实行专夹送阅阅后及时收回
2.复印秘密文电时,严格行审批手续,复印的文件每一件都加盖标记印章、按件进行登记和清退
3.机密文件每半年进行一次清理、凡属保密性的文件均应由机要室负责完成并指定专人保管、不得散落在个人手里。
4.凡属机密文件、资料均应按年度清理上缴或销毁,各工作部门销毁的机密文件应经检查或部门负资人验定然后交到纸厂、不得随意散失。
5.凡属机要文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传外借、更不能复印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编辑:admin)

标签:机关保密 保密基本常识 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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