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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
2019/11/26 8:58:08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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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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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和延长
一、诉时效的开始
诉讼时效的开始,也称诉讼时效的起算。即诉讼时效的进行从何时开始计算。由于诉讼时效期限届满,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都以起算为基础,所以,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适用于一般、短期和特殊诉讼时效所谓“知道”,是指权利人确已知道权利受到了侵害;所谓“应当知道”,是指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在主观上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但在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性。这种可能性是根据客观情况作出的推测。不过,这种推测是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和社会一般观念作出的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杖利人“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似乎不够科学。但是,这种规定与确立诉讼时效的目的相吻合,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权利人以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借口而规避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这种规定是有实际意义的。
长期诉讼时效(即20年)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是从权利人的权利实际受到侵害之日开始的,不管权利人是否知道受到了侵害
二、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某种事件的发生,妨碍丁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因而这段时间不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待妨碍行使请求权的事由消除后,时效再接续进行的制度,叫诉讼时效的中止,又称时效暂停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中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应注意如下三个问题:
(1)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引起中止的事由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包括:事由开始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内和事由发生在最后六个月之前,但事由持续到最后六个月之内。
(2)引起时效中止的,必须是人的意志之外的客观事由。民法通则作出了“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原则规定,实际表现有哪些,只能在司法实践中对发生的事实经过分析后加以认定
(3)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已经经过的时效和继续进行的时效要连续计算。时效中止是人的意志之外的因素引起的,它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时效的进程,只是引起时效的停。暂停原因消除后,要将已经经过的时效连续计算,以确定时效期间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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