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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考试常识:农业农村土地知识
2019/11/26 8:56:52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农业农村常识。

大学生村官考试常识:农业农村土地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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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政策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阶段,我国土地利用的主要政策:一是土地管理要确实保证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的主要目标;二是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以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代替“分级限额审批”制度;三是调整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将原有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留给地方,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四是土地管理权力适当集中;五是保护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六是加强土地整理复垦。1.耕地保护政策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确保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的土地基本国情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的目标,也是我国最重要的土地利用政策之一。我国耕地保护政策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2)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减少的,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开垦与减少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占一补一”。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耕地。(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把80%以上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一旦划定,非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
(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除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线型工程必须占用农地外,其他一般工程建设项目、工业企业项目、经营性用地都不得在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圈外单独新占农地。(6)加大占用耕地成本,从严审批建设占用耕地。适当提高征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上收征用耕地的审批权限。征用和使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除此之外由省级政府审批。
(7)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对耕地的毁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经过批准,可以在承包的耕地上调整种植结构,发展高效农业,但不得破坏耕作层,不得修建永久性工程建筑,更不得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8)实行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整理耕地挂钩。
2.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建设用地供应政策由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对国家明确禁止的建设项目,要禁止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对国家鼓励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为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在国家对建设用地供应不足的条件下,优先保证国家急需建设项目用地。
3.土地集约利用政策
(1)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圈定城市、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按照规划的用途供地,避免土地利用结构、布局的不合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计划,控制用地数量。逐步提高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比例,并在供地中采取不同的地价政策。严格执行中央与地方“三七”分成原则,征收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收益,抑制建设对新增用地的不合理要求。
(2)引入市场配置土地的机制。增大土地的保有成本,降低土地的流转成本,增加集约用地者的收益,鼓励土地使用者主动加大土地利用强度和合理流转。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公开市场信息,引导土地投资,推行土地招标、拍卖等供地方式,完善土地交易规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利用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3)建立土地集约利用的激励机制。调整中央和地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在土地利用上的经济利益关系,调动地方集约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在收益分配上加大对集约用地的倾斜力度,对集约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的用地者,在补交地价款额和出让金返还、税赋等方面予以优惠。
4.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策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是指对非农废弃土地加以重新调整利用。相关政策包括以下几方面:
(1)按照“谁整理、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抵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即土地整理单位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其60%可以作为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或有偿转让给其他需要履行占补平衡义务的用地单位。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与建设占用补充耕地挂钩,建立耕地开发整理基金,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形成资金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机制。
(3)土地整理可以发包形式给投资、投劳的农户有偿使用。也可以向社会发包,其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继续用于土地整理。
(4)对将原有农村宅基地或村、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可以向国家申请增加建设占用耕地指标。通过置换取得的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安排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门用于乡(镇)基础设施、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以及乡(镇)工业小区建设。
(5)对各地上缴中央的和留给地方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以收定支,收支挂钩”和“多缴费,多安排”的原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资金安排到缴费地区c
5.积极的国有企业土地政策
1999年11月25日国上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采取积极的土地政策,灵活处置土地资产,帮助企业脱贫解困、转轨改制:
(1)扩大划拨用地适用范围。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以及对于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2)多余土地出让,收益企业留用。对于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其所使用的划拨土地中的多余部分出让,所得收益作为应付款暂留企业,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管理。非上市国有企业,可将其部分划拨土地出让或出租,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专项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和结构调整。(3)实行土地“授权经营”制。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管理,这些公司可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入股、出租等方式配置土地;土地使用权可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转让,在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转让时,须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土地出让金。
(4)出让破产企业土地,收益安置职工。当国有企业破产时,其划拨土地由政府出让,土地收益设立专户,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5)划拨土地折价入股。对于一些重要的骨干企业,将原划拨土地折价,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国有土地股本金,并使企业获得相当于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出租、抵押。改变用途者,应当补交不同用途土地出让金差价。
6.土地有偿使用政策
土地有偿使用既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也有利于保护和合理使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我国,已经确立土地有偿使用政策。目前除仍对法律规定的某些范围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即使原划拨用地也正在逐步纳入有偿使用范围。尽量减少协议出让的范围和数量,积极推行国有土地租赁制,大力推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7.西部地区土地利用优惠政策
(1)实行土地税费优惠政策。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可以免缴土地补偿费。外商投资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批准,国家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作价出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2)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利用宜林宜草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实行谁退耕、谁造林、谁种草、谁经营、谁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和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出让金,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实行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转让(租)、抵押
(3)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坡耕地较多的地区,为保证当地粮食生产能力,在不影响生态建设的前提下,可以将部分已经过多年整治、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坡度为15°~25°之间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也可以将部分配套设施较好的新开发整理的耕地划定为基本农田。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基本农田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经济作物,但不得破坏耕作条件。土地整理项目应优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使保护区内有效耕地面积不断增加,质量不断提。
高。增加国家对西部地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投入。西部各省(区、市)上缴中央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原则上通过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全额下拨。将未利用土地开发成草地、园地,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视为补充耕地,按耕地加以保护和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可按各省(区、市)制定的标准下限收取。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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