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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题
2019/11/25 9:06:41     事业单位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案例。

法律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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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某市熊口农机站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7年4月,熊口工商所黄某等3名执法人员在检查熊口农资市场经营情况工作中,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从熊口农机站搬走农膜3件,此后未依法作出任何处理意见1997年6月,熊口工商所所长王某再次来到熊口农机站,以非法个人承包为由,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未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将该站的农资商品予以扣押封存。此后也没有补办任何处罚手续。6月24日,熊口农机站以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程序违法、滥用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本案中工商所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件,并说明理由。
2.某县青山乡前街村有一块土地叫新源坡,原为耕地1987年经前街村联队研究;决定将新源坡调整作为建房用地。此后,前街供销社和部分村民陆续在新源坡建房。原有水流被堵塞,剩下的土地逐渐成为低洼地,集体未再耕种。1983年9月以来,某县政府、县建设局以及县土地管理局都曾将新源坡土地作为杂地审批建房。1986年以来,前街村王峰等12户农民因家庭住房紧张,多次向联队申请建房用地。1988年3月,经联队领导集体研究,确认王峰等12户农民为缺房户,安排在新源坡统一规划建房,并且子以张榜公布。随后,王峰等12户农民以杂地申请在新源坡建房,并填写了《私人建房用地审批表》,分别由前街村联队,前街村委会和肯山乡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土地管理局审批。县土地管理局派员实地察看,认为情况属实,于1988年6月14日同意批准王峰等12户农民在新源坡建房,并准予发给宅基地使用证。1989年3月,县土地管理局在青山乡检查验收土地管理责任承包合同时,抽查了新源坡部分建房户的用地情况,认为新源坡土地属,,,
于耕地,王峰等12户申请建房时报为杂地,属于隐瞒土地性质骗取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于1989年5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注销王峰等12户农民宅基地使用证,责令其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王峰等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经过庭审后认为,新源坡土地已抛荒多年,县土地局也曾于1987年11月将该地以杂地审批给陈某等人建房。王峰等12户农民经合理程序审批建房,没有过错,判决撤销县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县土地管理局不服,依法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经调查认定,王峰等12户农民申报建房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并无实施欺骗行为,县土地管理局认定其骗取批准缺乏依据。据此,判决维持原则,驳回上诉。
请问:①被告县土地管理局的行为是行使自由裁量权还是滥用职权?②如何理解滥用职权?
3.起诉人:张晓,女27岁,市工商局干部。
1985年,张晓大学毕业后分配至市工商局工作。1989年9月,张晓结婚,即向单位打了要求分房的报告,但因为单位没有房子,张晓一直住在单身宿舍。1992年3月,市工商局购买了20套住房,张晓又向单位写了申请。10月份市工商局公布了分房方案,张晓又因为级别低、资历浅没有分上房子。张晓不服这一分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房决定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不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请问: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4.原告张某、李某家住房连片坐落于某县富强街1991年10月24日,两原告受到被告县城建局所发的编号为(1991)56号通知。通知称:富强街是我县县城的中心街道,是对外的窗口。你们家旧屋住宅位于富强街与建设路交叉口,直接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根据《城市拆迁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拆迁条例》,特作如下通知:
(1)根据富强街规划,接到该通知后,请在10月30日到城建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尽快完成拆迁工作。
原告接到此通知后,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城建局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裁决不予受理。
请问:应当如何认定该案被告行为的性质(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5.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作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单位和全体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试析该通告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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