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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借调政策全面解读
2019/11/16 8:41:35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借调。

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借调政策全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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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长期借调是否视为员工与借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案例实录:无锡某三甲医院与某境外法人合资成立了某外资医疗中心(以下简称外资医疗中心),顾某原系三甲医院的正式职工,1996年医疗中心经与三甲医院协商,将顾某借入外资医疗中心工作,但社会保险仍然由三甲医院缴纳,李某后持续为医疗中心提供服务,借调期间工资奖金休假均按医疗中心的政策执行,2008年12月,该医疗中心向顾某发出了《派遣关系终止通知函》,内容为:“顾小姐:您好!因我公司根据新加坡总部的要求,对现有结构及岗位进行有效整合后将取消企业事务经理一职,经公司研究后决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终止与某医院关于您的借调关系。”后顾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外资医疗中心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70万元。医疗中心则以“顾某并非正式职工而系其他单位借调人员”为由拒绝支付。
专家分析:本案中虽然顾某为外资医疗中心服务了十余年,且实际为医疗中心提供劳动,接受医疗中心劳动管理,但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仍需结合各方意思表示确定。根据查明事实,顾某系通过借调方式进入医疗中心工作,其与三甲医院的用工关系并未终止,且实际上社会保险一直由三甲医院缴纳,故三方形成借调关系。顾某与医疗中心并未形成劳动关系,故要求医疗中心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事实依据并不充分。最终仲裁机构认定顾某与医疗中心并无劳动关系,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2.被借调人员基本医疗关系如何处理?
为了保证职工的权利不受侵害,保障职工在被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激费年限”。
三、借调职工的工伤处理
借调,是指借出单位、借入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约定将借出单位职工调到借入单位从事工作。“借调”关系中存在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被借人员三方当事人,一般是由借入和借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双方签订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人员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借人员在借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被借人员与借入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借调期间受借入单位的管理,被借人员与借出单拉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借调出现在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中期当时,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普遍进行机构改革,使一些部门原有的行政人员逐步减少,造成严重缺员,为了能正常开展工作,一些部门只得从基层企事业单位调用有特长、有专业知识、服从性较好的人员到机关工作,从”
而形成了“借调”现象。此外,借调也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
在目前的实践中,借调仍然存在,但法律关于借调的规定并不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交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这里面提到的“外借人员”,就是指借调的情形。
关于借调期间工伤责任的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可见,借调期间,工伤责任仍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只不过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编辑:admin)

标签:公务员借调政策.借调管理 借调政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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