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1月-7月时政热点试题
  • 综合知识与能力素质题库300
  • 结构化面试小组面试题库答案
  • 事业编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经济
  • 2018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试面
  • 2016浙江、山东、广东、河北
24年4月2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5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4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3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10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9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4月2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24年3月31日时政热点一点通及每日试题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劳动争议仲裁
2019/11/9 8:43:22     事业编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法律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劳动争议仲裁
根据最新事业单位考试真题等汇总而成,事业编考试网(http:www.shizheng100.com)提供更多笔试真题、面试原创内容等。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和原则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劳动争议依法进行裁决的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以下特征:①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是特定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其他机构无权进行劳动仲裁。②劳动争议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也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后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能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的程序。③劳动仲裁裁决除一裁终局外不立即生效。一般来说,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立即生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少数仲裁裁决一裁终局,即仲裁裁决作出后立即生效。④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了应遵循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强制仲裁原则
在我国,民事仲裁实行自愿仲裁原则,即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而单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而劳动争议仲裁则实行强制原则,即发生争议的双方无需达成一致,只要争议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即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开始。
2.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就是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可能裁决不公的,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地进行。
3.一次裁决原则
一次裁决原则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这意味着,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得再向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有利于及时、迅速地解决争议事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仲裁员的任职条件
劳动仲裁案件由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处理,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劳动仲裁的质量取决于仲裁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曾任审判员的;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④律师执业满3年的。
三、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划分。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劳动仲裁的管辖遵照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
劳动争议仲裁参加人是指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代理人。
(一)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是指因劳动争议以自己名义参加劳动仲裁并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仅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广义的当事人则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当事人、代表人和第三人。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从而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人。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人诉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参加仲裁的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2.共同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就是参与共同仲裁的数个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代表人
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劳动仲裁,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举代表进行仲裁活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4.第三人
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仲裁的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保护被代理人的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劳动仲裁活动的人。劳动争议仲裁的代理人可分为三种,即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含义和期间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1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2.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中止和中断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开始,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从何时开始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仲裁申请权,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该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内,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1.提交申请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是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是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开庭前的准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四)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核实证据,查明案情,认定事实。开庭审理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1.陈述事实,举证质证
开庭时,当事人应当陈述事实,举证质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另外,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2.开展辩论,最后陈述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五)和解与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7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的意见,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六)裁决
1.裁决的时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裁决的作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另外,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3.裁决先予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裁决的效力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有关裁决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裁决作出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9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是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四是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是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是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逾期不起诉生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4月16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0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作出如下规定:一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三是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七)执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编辑:admin)

标签:事业单位法律,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
 
相关阅读:
法律2025事业单位考试行政法专业题库
法律2025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综合常识题库
法律2024事业单位考试政治与法律基础知识真题汇总
公共基础知识2025事业单位专项法律题库
法律2024事业单位考试综合知识法律常识:合同的形式
法律2024事业单位考试公文知识真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