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特殊分类有哪些
根据最新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公务员等汇总而成,事业编考试网(http:www.shizheng100.com)提供更多笔试真题、面试原创内容。
一、两类特殊的事业单位
(一)行使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有相当的一部分事业单位具备一定的行政职权,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这些事业单位被称为行政事业单位。尽管将其称为“事业单位”,但实质上与政府组织没有什么差异。如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事业单位
在改革开放以后,为解决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的问题,政府根据事业单位创收的能力,在事业单位的拨款体制上进行了改革,即除部分事业单位继续由国家财政拨给全部经费外,部分事业单位只拨给部分经费而其他经费以自筹的方式解决。另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国家财政不再拨给任何经费,完全由其自行解决。对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一般都实行了“企业化管理”,也就是实行企业财务规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具备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的,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主管部门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完全应当被视为企业法人,而不再是事业单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