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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及试题
2019/10/16 13:07:59     事业单位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事业单位民诉复习大纲解读。

民事诉讼法复习大纲及试题
根据最新的事业单位考试汇总,事业编考试网(http:www.shizheng100.com)提供更多笔试真题、面试原创内容等。
一、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命题要点与解题思路指引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属于司法考试的必考内容,其中常考点包括:多元纠纷解纷机制、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诉讼标的以及诉的类型等内容。考生在复习时应当对这些考点予以关注,尤其是涉及2012年修法时新增或修改的内容。
1.核心命题点与常考点
(1)民事纠纷与多元解纷机制:查要点包括公力救济、社会救济、私力救济的区分;诉讼、调解、仲裁、和解等各类解纷机制各自的特点及其相互关系;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2)民事诉讼基本原则: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了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删除了人民调解原则、修改了检察监督原则;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基本要求和具体体现;平等原则与同等、对等原则的区分;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区分;诚实信用原则与具体制度的关系等。
(3)民事诉讼基木制度:基本制度由合议、回避、两审终审、公开审判四项制度构成。其中常考点包括:法定不公开审理与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区别;诉讼中回避的适用对象、回避原因、决定机关、救济方式及其与仲裁中回避的异同;审判组织形式与程序类型的关系: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等。
(4)诉:诉的三要素;诉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判断与区分;反诉的构成要件;诉的类型的判定。
2.命题思路与考查方式
(1)近十二年来的高频命题点:诉讼与仲裁的异同;法院调解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内涵;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的区分;回避制度;反诉与反驳的区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民事检察监督原则的适用范围:诉的三种类型及其区分。
(2)考查方式:民事诉讼基本理论部分的主要考查方式是选择题,但是近年来也开始通过在试卷四以案例或论述的方式进行考查,例如2012年试卷四部分考查了诉讼与调解的关系问题。具体来说,在民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部分,高频考点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仲裁与诉讼的关系、在不同标准下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定位、民事诉讼法的对人和对事效力。在基本原则部分,高频考点是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原则的区分、辩论原则的具体内容、处分原则的体现方式等。在民事诉讼基本制度部分,高频号点是依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和决定主体、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一审终审的情形。在诉的部分,通常会结合小案例来要求考生区分诉的类型、判断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此外,关于反诉的构成要件相关案例中究竟是反诉抑或反驳等问题,也是常考点。
3.解题技巧
本部分的考查内容较为常规,虽说知识点较为繁杂,但是难度并不很大且容易得分,考生在做题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务必认真阅读题干,避免答非所问。很多考生经常会因为粗心而没有注意要求选择的是“正确”或“不正确”、“符合或“不符合”,因此一定要明晰题干中的关键字眼。
(2)在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部分,注意区分诉讼这一公力救济机制与仲裁和人民调解等社会救济机制在适用范围、效力上的差异,尤其要注意人民调解协议与司法确认制度的对接。此处的易错点是:人民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后,协议本身仍旧不具有执行名义,具有执行力的是法院出具的司法确认裁定书。此外,不能简单记忆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而是要能够依据不同的区分标准来回答其相对应的属性。
(3)基本原则部分近年来的考查愈加灵活,因此务必关注各原则与民事诉讼法中具体制度的关系及其与相近似原则的区分,不要混或误读。此外,有时会结合小案例要求考生判断其中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注意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公众查阅裁判文书的权利,这也是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
(4)诉讼标的、诉的类型、反诉等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考查,也可能是案例分析中的一问,注意避免混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消极的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反诉与反驳。
)实例分析
1.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考点]诉的分类
[设题隔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本题考查诉的分类本题的命题陷阱分布在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区分、消极确认之诉与形成之诉的区分、给付之诉中的给付财物与给付行为。常见错误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考生未能认识到诉的分类仅存在于诉讼程序中,而不适用于非讼程序,因此错选A,A选项中确认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特别程序的具体类型,是非讼程序,自然不存在诉的分类问题。二是有的考生混了消极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因而错选B,将宣告婚姻无效这一消极确认之诉误解为变更之诉。
[解题要领]诉的种类包括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其中确认之诉又分为积极确认之诉与消极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分为给付行为之诉(作为或不作为)与给付财物之诉,变更之诉则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选项A的情形为非讼案件,因此不存在诉的种类问题;选项B中属于消极确认之诉;选项C属于给付财物之诉,正确,当选;选项D属于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3/45)①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考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之区别、处分原则的具体内容、支持起诉的内涵
[设题隔阱与常见错误分析]本题考查了民事诉讼的几项基本原则,属于综合性的考查。命题陷阱分布于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的混淆、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和基本内容、支持起诉与公益诉讼的关系常见错误包括:一是有的考生未能把握诉讼平等原则与对等原则、同等原则的本质差异,将三者相混淆,因此将A选项中的对等原则误解为平等原则。二是没有把握自认之适用范围的有限性,误认为只要当事人自认法院就必须认可,将处分原则绝对化。三是混淆了支持起诉主体与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前者不是当事人,被支持主体才是当事人,后备原告主体资格,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因此公益诉讼与支持起诉原则之间无关联、性质不同。
[解题要领]平等是诉讼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同等和对等是国内与涉外、中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关系,因此A选项错误,体现的是对等原则而非平等原则。自认不适用于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是处分原则的具体体现,正确,当选。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并作为原告,而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是诉讼当事人,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3.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考点]法院调解
[设题陷阱与见错误分析]本题考查法院调解。本题的设题陷阱分布于法院调解的性质、原则和协助调解。常见错误具体表现为:一是有的片生对法院调解的性质缺乏了解,不认为法院调解属于审判活动,具有司法意义,导致错选A项,末选D项。二是有的考生未能掌握协助调解的有关内容,导致错选B项。三是有的考生未能掌握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导致错选C项。
[解题要领]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就案件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要遵一定的法律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及合法原则。人民法院进行法院调解的依据是其审判权,属于一种审判活动,且需遵守合法原则。结合题,法院实施调解时符合上述调解原则,本题中A、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此外,《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老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由此可知,B项说法错误。
4.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考点]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解题要领]选项A错误。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选项B错误。从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看,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5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考点]诉讼请求的变更
[解题要领]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具有密切联系,但两者并不等同。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请求则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请求是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房租。甲在诉讼过程中将之前索要的房租金额从6000元增至7000元,仅是诉讼请求的增加,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变,即诉讼标的没有变更。诉讼仍然是原来的诉讼,不是新的诉讼,不能作为新的诉讼来审理。另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应继续审理该案,不存在合并审理的问题。
6.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考点]中院审理案件的相关规定
[解题要领]选项A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据此可知,中院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选项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据此可知,中院在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
选项C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宙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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