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的一般工作总结、报告和统计报表等文件材料。
文秘工作者在进行组卷时,对难以判定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要和有关同志商量,请示有关领导,特别是要征求档案部门同志的意见,以求较为准确判定。
二、公文的整理与归档
无论是收文办理,还是发文处理过程,都有一个处置办理完毕公文的活动。决定对办毕的收与发的文稿的处理,包括:清退、销毁、暂存、立卷归档几个环节。
1.清退
清退即经过清理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退归原发文机关或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需要清退的公文包括:绝密公文、有重大错漏的公文、被明令撤销的公文、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公文、一些未经领导本人审阅的讲话稿、其他发文机关指定需要清退的公文。清退公文的办法,或按规定成批定期进行,或随时清退。不论以何种方式清退,都应该办理一定的手续。对要清退的公文,任何人不允许私自摘录或复制。
2.销毁
销毁即对没有保存价值和可能性的办毕公文所作的毁灭性处理。需要销毁的公文主要包括:所有没有留存价值的公文,没有留存必要的重份公文,不立即销毁有可能造成失密或样子损坏的公文,一般性的没有保存价值的草稿,印制公文中形成的校样、印版等。销毁的方式有:焚毁、变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等。但对要销毁的文件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个人不得私自销毁文件。
3.公文归档
为保证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全面反映和维护机关主要职能活动的历史面貌,有效地为机关工作服务和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必须建立完善的立卷归档制度。国家档案局于1981年12月制发的《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立卷归档制度,主要包括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和归档要求。
(1)归档范围 归档范围是指文秘部门在立卷归档时,经过对机关文件材料的鉴别与筛选所确定的应该归档和不需要归档的界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立卷归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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