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管理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确非易事。目前的这种行政习惯的养成和行政流程的僵硬不完全是由于政府主观上的原因,更多的是因为缺乏行政决策的制度化与规范化环境。在我国的政府流程中,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相关政府部门在制定或改变时不必受到任何制度上的硬性约束。至于现有的《价格法》、《立法法》,对于公众参与制定价格的程序性规定相当粗疏,政府机关不通过听证而“突然”涨价,并未有重大的惩罚规定。
在市场改革的进程中,人们一直希望社会组织能够发挥平衡政府权力、维护个人权利的作用,甚至希望政府对经济和社会领域的介入越少越好,权力越小越好,以便让市场机制不仅主导经济,而且主导社会生活。不过,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人们也发现,市场规则的自发运转和社会的自我管理,更容易带来不公平和混乱。不从政府变革入手,而主要着眼于依靠社会自治和市场自治来求得公正、安宁和幸福生活,不免舍本逐末。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资源配置中心、生产调度中心、价格制定中心、消费配送中心,政府的职能无所不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环境的监管者,而无论规则制定还是市场监管,都是为市场、企业、公民提供服务的。政府的职能范围是有限的,管理方式必须由指挥经济变为服务经济,管理目的在于纠正“市场失灵”,弥补“市场缺陷”。只有这样,才会有充分竞争的市场经济,才能实现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我们对政府职能的认识和定位,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而发展的。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改革的推进,经济基础的发展,自然而然会对上层建筑提出新的要求。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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