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1)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2)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 年;(3)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 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不受2 年时限的限制。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的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
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不受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受顺序的限制。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 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终结审理或者宣告死亡的判决。
3、宣告死亡的结果:
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
(1)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终止;
(2)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消灭;
(3)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4)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5)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4、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后果
(1)婚姻关系
配偶尚未再婚,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2)收养关系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继承财产的返还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旦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4)恶意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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