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住所
住所是指公民长久居住的场所。我国《民法通则》第15 条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公民的居住场所可以有一个或多个。而住所只能有一个。
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 年以上的,为经常居住地,但住院治疗的除外。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例】甲户籍地为西安,被单位派至广州工作半年,后到北京买房并连续居住满2年,然后又到上海治病半年,则其住所地应为( )
A.西安 B.北京 C.上海 D.广州
(四)宣告失踪
1、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失踪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
(2)公民下落不明的状况超过2 年期限
2 年期限的起算:从公民音信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当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宣告
①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②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
③公告3 个月期间届满,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宣告失踪的后果
(1)指定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对失踪人财产义务的履行: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
1、概念
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宣告死亡的条件
(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
(2)
(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