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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省级机关预测卷(押题)针对A类
2019/3/7 8:46:49     公务员考试招聘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最新公务员考试申论资料。

2019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省级机关预测卷(押题)针对A类
 
1.而在这些投诉多、维权难的“重灾区”,大量的消费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除了某些领域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外,关键的一点还在于,目前商家和消费者双方之间互相都缺乏一种最基本的信任。在这种互不信任的心态作用下,消费者本能地认为商家在以次充好,甚至无意识地放大商品的缺陷。而商家一方则在面对消费者的维权要求时,往往会提出举证检测等各种要求,而即使是消费者能够凑齐各种证据,商家仍然可以找到理由去质疑。
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大背景下,此次工商总局在重要领域集中开展消费维权,重提消费领域的服务问题,显示出职能部门在力图帮助消费者提升维权能力,背后更深一层的用意在于为拉动内需净化消费环境。联系到前段时间,以中央电视台为主的中央级媒体,对于进口车价格虚高的现象进行集中报道,以及相关部门对于汽车、制药和婴儿配方奶粉等行业的产品定价展开调查,这些信息都在表明,政府正在打造更为平衡的消费驱动型经济,进而取代摆脱之前的投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方式。
 
2.自中国第一打假人王海之后,如今的民间职业打假队伍已经越来越壮大,收入也是节节攀升。据媒体近日报道,靠打假谋生的中国职业打假人,已由消费者变为消费者的保护者,一年收入可以多达30万元。
   到商场里面挑挑拣拣,只要是过期的、含有违禁成分的、外包装夸大宣传的抑或根本就是冒牌货的商品,都会进入职业打假人的视野。而且,每年还可能有多达30万元的丰厚回报。看起来,职业打假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也不能只看到这丰厚的30万元年收入,表面风光的背后,是时下依然严峻的消费环境。
   客观而言,随着各项法规、制度的逐步完备,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了很大改观。特别是,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有了长足进步。但与此同时,“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利益的刺激下,一些不法企业的违规行为也更具隐蔽性,公众经常能够从不断曝光的食品和产品安全丑闻中,感受到自身的不安全。
 
3.随着农村电商的快速发展,各大网购平台纷纷将业务拓展到农村地区,农民网购比例逐渐增大,但农民网购消费维权的种种问题也开始凸显。有些恶劣商家“看人下菜”,发往偏远农村的货物品质劣于同类货物。
  网购商品与传统意义上的购物并不相同,由于多数农民缺少必备的法律知识,加之维权需要付出较多的时间与成本,所以他们在消费权益被侵害后更倾向选择自认吃亏,默默不做声了事。
农村网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更易受到伪劣商品的伤害,更易掉入“消费陷阱”,也更需要得到消费维权的保护。一方面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农民识别网购陷阱,在农村开展网购维权知识宣传,建立维权观念、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另一方面也要立足农村实际,尽力解决农民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力争让维权的群众少跑路,少为难,早受益,多受益。
 
4.惩罚性赔偿这一借鉴自美国的制度在我国遭遇了“尴尬”。大多数人是通过王海们的“知假买假”行为知道《消法》第49条的,但通过打假获利却违背了立法者的初衷。笔者搜索了“北大法宝”数据库,据该数据库显示全国各级法院适用《消法》“双倍赔偿”的案件仅有101宗。可见,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诉请法院裁判“双倍赔偿”的案件微乎其微。究其根源,主要在于我国“双倍赔偿”制度中激励功能的不足。众所周知,在我国打官司是一个费时、费力的事情。与商家相比,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想要维权则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假设电信公司暗中向每个客户多收1元,它非法获利巨大,以普通消费者理性的不会选择诉讼维权。即使受害的消费者选择诉讼,胜诉情况下仅能得到2元的赔偿,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消法》中“双倍赔偿”制度是为了激励人们同消费欺诈行为作斗争,在政府矫正市场秩序能力不足时,激励消费者维权,让他们作为另一股力量参与到市场监管中,从而促进经营者诚信经营。激励消费者维权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激励不足则导致《消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得不到有效的发挥。
   随着近年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经济现象的多元化和复杂化,《消法》也亟须完善。依笔者之见,“双倍赔偿”不应仅局限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法》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应包括经营者胁迫、乘人之危等主观恶意行为。当前,经营者的欺诈活动很多时候伴随着胁迫等手段。例如,2008年,在郑州发生的天价理发案件,两名14岁女生在“保罗国际”店里剪发后,被要价1.2万元,经营者对消费者先欺诈、后胁迫。再如,发生在今年春节期间的海南三亚的宰客事件,经营者菜牌标价虚实不定,强迫消费者高价买单。近些年诸如此类的事件屡见不鲜,我国《消法》应将经营者的主观恶意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因企业经营者之故意所致之损害”,消费者即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同时,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我国《消法》的“双倍赔偿”制度,实际上是退一赔一。依据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深大教授应飞虎做的调查:在深圳,在交易价值既定的情况下,若商品额为50元以下,则惩罚数额需达到商品额的5.3倍,才能激励消费者维权诉讼;若商品额小于20元,则惩罚数额需达到商品额的11倍,才能激起消费者维权的动力。前述赔偿数额的倍数均远远高于《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1倍。因此,一定程度地提高赔偿的数额,才能激励消费者选择诉讼维权。
 
5.自2005年法学博士李刚以牙防组作为卫生部临时机构,从事认证并使用认证标志属误导消费者为由,将牙防组、有关部门及相关企业诉至法院;到2012年江苏省无锡市消协将一家火锅店推向被告席,请求判令该店退还强制消费的一次性餐具费用3元,停止强制消费行为;再到去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上海铁路局,要求其立即停止“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消费维权的新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不断尝试。
然而,直到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才有关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在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中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据一项调查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常选择“默默忍受”,而主要原因就在于维权的成本太高。
    消费者有时也不是不想维权,但总是迫于无奈。据媒体报道,有消费者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为了18元赔偿结果付出了3000多元的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最后还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试问,这样的维权你承受得起吗?
    此外,在维权过程中消费者有时还面临取证难、投诉难、查处难、诉讼难、赔偿难等诸多问题。可以说,维权成本过高,已经成为消费者“不能承受之重”。
    给广大消费者创造一个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不仅事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更事关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那么,消费者维权如何才能走出“追回一只鸡,得杀掉一头牛”的困境呢?
以笔者之见,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必须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负担。“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于消费者来说,实在太难了。政府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公益、服务的原则,尽量降低甚至免除消费者维权所需的鉴定费用,或者规定由商家承担相关鉴定费用;要尽量缩短消费者维权的流程,简化程序,降低消费者维权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7.消协进行消费维权约谈,旨在就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与经营者进行面对面沟通交流,指导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在此《办法》出台之前,消协就已开始组织开展约谈工作,如中消协曾先后约谈阿里、京东等十大电商,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还约谈过尼康、宝马、英菲尼迪、一汽大众、中国移动、中国联通、路虎、东风日产、奔驰、上海大众等多家企业。
   只不过,消协此前组织开展的约谈,通常是在消费纠纷发生引发投诉之后,或被新闻媒体曝光之后进行,这无疑属于“亡羊补牢式的监管”,只能发挥“缝缝补补”的作用。而此次把约谈维权模式,正式上升到明文的制度层面,有潜在群体投诉风险、发布违法广告、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情形,也在约谈之列,这无疑是要把处理消费纠纷的方式,由“被动处理”变成“主动出击”,由“事后处理”转为“事前预防”,值得期待。
   这种防患于未然的约谈,可以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近年来,消费纠纷引发的消费维权,存在三大“拦路虎”:取证难、检测难、责任认定难。这三大“拦路虎”,使得不少消费者在合法权益被侵犯之后,只得“缴械投降”,即使有人在维权路上一直走下去,往往也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如此维权窘境相当于打击了维权。故消协在不断畅通消费维权渠道之时,还得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主动出击。
 
 
 
 
1.根据所给材料,请概括归纳我国的消费者权益被损害的表现有哪些?全面、客观、准确。字数在300字以内。
 
 
2.结合所给材料,试分析如何加快我国的消费者维权?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字数在4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3.假如你是M市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的工作人员,当前针对售后服务的投诉较多,民众对此关注度很高,请结合所给材料,分析现实,写一则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调查报告。字数在500字以内,结构完整,语言流畅。
 
 
4.阅读完所给材料后,你一定有所感触,请围绕“消费维权”这一话题写一篇文章,字数在1000字以内,标题自拟,角度自选,立意自定。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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