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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陪审员选任220人公告
2018/12/25 14:41:33     事业编招聘考试网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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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陪审员选任220人公告
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结合滨江区工作实际,决定面向全区选任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根据滨江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数为220名,现有人民陪审员42名,尚需选任178名。
根据《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的要求,在拟选任的178名人民陪审员中,滨江区确定随机抽选的名额为143名,通过个人申请或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以下简称组织推荐)方式选任的名额为35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滨江区人民陪审员名额数的五分之一。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选任程序
(一)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产生候选人
1.随机抽选: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将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具体安排如下:
(1)报名时间:2018年12月25日—2019年1月23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2)报名地点:区司法局基层科(地址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区政府三楼1329办公室。联系人:彭继荣/吴国龙,联系电话:87703223/87795757);
(3)报名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①个人报名表或组织推荐表(一式三份,正反面打印);
②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③本人近期一寸蓝底免冠彩照3张;
④组织推荐的还需提供组织证明材料,包括政治面貌、专业知识、职业状况、身体条件、现实表现等。
(三)资格审查
经征求候选人意见后,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对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
对通过资格审查并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分别从随机抽选和个人申请、组织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当中随机抽选143名和35名确定为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五)人选公示、任命、宣誓
1.区司法局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经公示后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3.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通过后,应当公开举行就职宣誓。就职宣誓仪式由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组织。
四、人民陪审员的待遇
(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它福利待遇;
(二)人民陪审员每参加一个案件的审理活动,由区法院依照相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三)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区法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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