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解析及答案:民法调整范围-江苏事业单位考试网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兼有财产、人身二重性质的知识产权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价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当然,这并不是说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无任何内容。有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无直接的联系,却是主体存在的条件,是主体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关系;有的人身关系是与财产关系有直接联系的,如基于自然人的发明、发现而发生的人身关系。
民法并不调整全部的财产关系,而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即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移转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以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 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而在其他特权受到侵害时,由于他特权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根据所有权提出请求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对标的物的合法的占有权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
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有( )
A.某人民法院对何某作出的管制5个月的判决
B.某小区居民王某与莫某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某合伙企业与社会人员张某形成的雇佣合同关系
D.某工商局与公民陈某之间订立的日用品买卖合同关系
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