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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真题(公共安全罪)答案
2016/9/29 8:14:02     时政百分网原创  浏览次数:                                字号:T | T
[ 导读 ] 时政百分网原创内容,2016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真题(公共安全罪)答案.内容提要:甲在胡同内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危险驾驶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2016事业单位考试案例分析题真题(公共安全罪)答案
 
某单位一货车司机甲,同装卸工乙驾车进城送货,为赶时间超速行驶,在拐弯处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后因救助不及时,丙在被他人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甲见撞人后正在犹豫是否应停车救人,乙却极力让甲逃离现场,甲因惧怕罪责,在乙的指使下加速行驶逃跑。一出租车司机丁见此情景后,驾车追赶,并示意其立即停车,但甲为摆脱丁慌不择路,驶进一个路人很多的早市胡同。因只顾逃跑,甲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等措施,又将路边一位骑车带小孩的妇女撞出10米,造成小孩重伤,妇女为保护小孩当场死亡。同时甲还将赶集步行的两位老人撞成重伤。另一老人戊手脚麻利、反应迅速,急忙闪到一边,结果将水果摊撞翻,并造成水果摊主骨折。路人纷纷指责甲,甲仍未减速停车,不料丁绕路赶到该胡同出口处,意图拦截甲。甲气急败坏,索性猛踩油门直冲向丁,妄图从出租车上碾轧过去,致丁当场死亡。
1.甲违章超速行驶将丙撞死的行为如何定性?(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危险驾驶罪
C.构成故意伤害罪
D.意外事件
2.在第一次撞人后,乙极力让甲逃离现场,下列关于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不构成犯罪
B.因没有事前的通谋,故不与甲构成共同犯罪
C.构成交通肇事罪
D.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甲在胡同内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他人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
A.构成交通肇事罪
B.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构成危险驾驶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4.甲驾车闯出胡同,撞死出租车司机丁的行为应当如何论处?(    )
A.构成故意伤害罪
B.构成交通肇事罪
C.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5.戊撞翻水果摊,造成水果摊主骨折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
A.属于正当防卫
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解析】A。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本案中,甲在拐弯处仍超速行驶,将正常骑车的丙撞成重伤,显然甲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甚至完全责任,且甲在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并且属于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情形。故A项正确。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故 B项错误。故意伤害罪的主观状态为故意,而甲显然没有故意伤害丙的心态,故C项错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作为一名职业司机,甲在拐弯处超速行驶,应该能够预见此举有可能产生的后果,但其相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故D项错误。
2.【解析】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此可知,乙作为乘车人指使甲逃逸,导致丙因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因此,本题选C。
3.【解析】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属于过失犯罪。本案中,由“路人很多的胡同”可知存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而由甲“只顾逃跑,看到人多也不采取减速措施”可知,甲对公共安全的破坏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其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本题选B。
4.【解析】D。由“甲气急败坏,索性猛踩油门直冲向丁”可知,甲的行为针对的是具体、明确的个人,而不是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甲的行为显然出于故意,因此不属于交通肇事罪。甲应当知道驾驶货车冲向出租车的行为会发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将造成丁的死亡而不是伤害,可见甲对丁的死亡存在故意的心态,构成故意杀人罪。
5.【解析】B。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戊虽造成了水果摊主骨折,但却是为保存自己的性命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且健康权和生命权相比法益较轻,因此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避险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故A项错误;戊显然没有伤害水果摊主和毁坏水果的故意,故C项错误;戊没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构成过失犯罪。因此,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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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事业单位考试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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